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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疗被判“过于积极”类似案例或增多

发布日期:2012-09-05 浏览次数:3738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因诊疗方案选择“过于积极”,被判赔偿患者1.5万。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医学律师刘晔表示,这样的判决结果极为罕见。那么,诊疗方案选择“过于积极”是否有清晰的界定?对于医院和患者又意味着什么?

据媒体报道,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因诊疗方案选择“过于积极”,被判赔偿患者1.5万。

倪女士在该院就诊时,病情未好转反而加重,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起诉医院索赔29万多元。鉴定结果显示,该院诊疗行为与患者症状无明确因果关系,但有诊疗方案选择“过于积极”的过失,增加了患者医疗费支出,法院最终裁定上述结果。

对于诊疗方案选择“过于积极”的判定结果,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医学律师刘晔表示,“这样的判决结果极为罕见。”

那么何谓诊疗方案选择“过于积极”?是否有清晰的界定?业内人士存有争议。

刘晔认为,这里的“过于积极”实际上是指过度医疗,不包含对身体的伤害。而医疗评估则认为,如认定治疗“过于积极”,损害后果不单是额外增加的医疗费,还有对身体权的侵犯。

一直从事医疗司法鉴定的李医生表示,过度医疗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其实质包含范围很大,主要涉及到医生的检查、用药、干预措施等。就天坛案例,他表示,“'过于积极'实际就是过度医疗的一种说法。”

在司法鉴定时,如何判定医院有过度医疗的行为?

长期从事医院风险管理和研究的专家李庆功说,判定过度医疗还是相对容易的。“比如气胸患者在门诊拍胸片,就非常容易确诊。但假如患者做了胸片,住院后,还要做CT,这就明显属于过度医疗。”

李医生则表示,“判定过度医疗没有量化和铁定的指标。”他说,具体流程是,“司法鉴定人或法医依据法院的委托,调取病历,向医患双方询问,运用自己的临床知识进行判断,向法院提供证据。总体来说,要具体案例具体分    析。”他建议,“最高院能够给予过度医疗的司法解释。”

像天坛医院这样被判诊疗方案选择“过于积极”,对于医院和患者来说意味着什么?有益于改变目前过度医疗的现状吗?

刘晔表示,虽然过度医疗不可完全避免,但已经有法律如《侵权责任法》明确不可以过度检查,总体大环境将有利于患者。根据2010年《侵权责任法》七章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我相信,今后这样的判决和案例会越来越多。”他说。

李医生也持相同的观点,他表示,“现在已有一部分人在司法鉴定中提及过度医疗的概念,相信不久的将来,一部分医生将由此被诉。”

不过,一些律师则认为,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够清晰。余怀生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只确定过度检查,没有计入过度治疗,实践中难以认定。”

李庆功则认为,这也许有益于改变过度医疗的现状。“假如类似裁定增多,过度医疗泛滥的情况会得到一定遏制”。他说。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因诊疗方案选择“过于积极”,被判赔偿患者1.5万。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医学律师刘晔表示,这样的判决结果极为罕见。那么,诊疗方案选择“过于积极”是否有清晰的界定?对于医院和患者又意味着什么?

据媒体报道,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因诊疗方案选择“过于积极”,被判赔偿患者1.5万。

倪女士在该院就诊时,病情未好转反而加重,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起诉医院索赔29万多元。鉴定结果显示,该院诊疗行为与患者症状无明确因果关系,但有诊疗方案选择“过于积极”的过失,增加了患者医疗费支出,法院最终裁定上述结果。

对于诊疗方案选择“过于积极”的判定结果,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医学律师刘晔表示,“这样的判决结果极为罕见。”

那么何谓诊疗方案选择“过于积极”?是否有清晰的界定?业内人士存有争议。

刘晔认为,这里的“过于积极”实际上是指过度医疗,不包含对身体的伤害。而医疗评估则认为,如认定治疗“过于积极”,损害后果不单是额外增加的医疗费,还有对身体权的侵犯。

一直从事医疗司法鉴定的李医生表示,过度医疗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其实质包含范围很大,主要涉及到医生的检查、用药、干预措施等。就天坛案例,他表示,“'过于积极'实际就是过度医疗的一种说法。”

在司法鉴定时,如何判定医院有过度医疗的行为?

长期从事医院风险管理和研究的专家李庆功说,判定过度医疗还是相对容易的。“比如气胸患者在门诊拍胸片,就非常容易确诊。但假如患者做了胸片,住院后,还要做CT,这就明显属于过度医疗。”

李医生则表示,“判定过度医疗没有量化和铁定的指标。”他说,具体流程是,“司法鉴定人或法医依据法院的委托,调取病历,向医患双方询问,运用自己的临床知识进行判断,向法院提供证据。总体来说,要具体案例具体分    析。”他建议,“最高院能够给予过度医疗的司法解释。”

像天坛医院这样被判诊疗方案选择“过于积极”,对于医院和患者来说意味着什么?有益于改变目前过度医疗的现状吗?

刘晔表示,虽然过度医疗不可完全避免,但已经有法律如《侵权责任法》明确不可以过度检查,总体大环境将有利于患者。根据2010年《侵权责任法》七章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我相信,今后这样的判决和案例会越来越多。”他说。

李医生也持相同的观点,他表示,“现在已有一部分人在司法鉴定中提及过度医疗的概念,相信不久的将来,一部分医生将由此被诉。”

不过,一些律师则认为,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够清晰。余怀生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只确定过度检查,没有计入过度治疗,实践中难以认定。”

李庆功则认为,这也许有益于改变过度医疗的现状。“假如类似裁定增多,过度医疗泛滥的情况会得到一定遏制”。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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