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
发布日期:2011-07-26 浏览次数:1203
农村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部分 农村中医药工作政策措施
农村中医药工作是我国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作用,落实“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完善农村中医药工作各项政策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扶持和促进农村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
一、组织领导
(一)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
(二)制定本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建设好1所县中医医院、在县综合医院和每个乡镇卫生院建设好中医科和中药房、提高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能力以及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三)建立县乡政府及卫生、发展改革、财政、人事、药监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共同推动中医药工作的协调机制。
(四)中医药事业费实行财政预算单列,占全县卫生总事业费10%以上,用于中医药基本建设、服务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
(五)县卫生局有分管中医药工作的局长,设立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干部,分管局长和专职干部要熟悉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管理知识和全县中医药工作情况,每年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中医药相关培训。
(六)加快农村中医药基层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培养计划。建立政府表彰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农村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
(七)建立县中医医院、县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并纳入对其管理人员年度工作的考核指标,具体指标可根据本《指南》其他部分制定。
二、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发挥中医药作用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县中医医院应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将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科、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作为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必备条件。
2.将中药品种(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和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应将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3.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5个部委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有关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的要求,重点提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和地方增补药品的中药有关费用的报销比例。
4.制定提高补偿比例等鼓励政策,引导参合农村居民选择应用中医药服务。
(二)基本药物制度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并以临床类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中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对中医药服务的要求,在孕产妇、老年人、儿童等重点人群和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病患者健康管理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加大中医药健康教育力度,逐步扩大在中医体质辨识基础上开展养生保健的人群范围。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工作,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设计具体中医药服务项目和内容(即中医药服务包),以提供1至数次专门中医健康指导的形式,分别对儿童、孕产妇、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及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病患者提供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项目,发挥中医药在健康促进中的优势和作用。
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将中医药防治在校学生和老年人等易感和聚集人群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列入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四)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在安排县级医院基本建设项目时,将县中医医院与县综合医院同等对待、统筹考虑,保证县中医医院同步建设与发展。
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时,要将中医药基础条件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并将中医药科室建设和中医药服务提供作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公立医院改革
加强运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和中医药特色为核心的中医医院监管制度。在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时,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在投入上予以倾斜的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完善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补偿机制。
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县级中医医院城乡纽带作用和县域内的龙头作用;积极开展对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财政补贴试点工作,以补偿机制改革为切入点,推进县级中医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改革。
三、其他政策措施
(一)加强中医药全行业管理,将县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医药工作作为本地区中医药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医药科室应严格执行相关中医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县中医药工作档案,包括中医药机构、科室、人员、服务等基本情况以及中医药学术和科研情况等。
(四)中草药资源丰富的地区,要研究制定鼓励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的政策,并研究开展中草药标准化种植。
第二部分 县级中医医院建设
县级中医医院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地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龙头,是农村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中心,承担农村中医药预防保健、基本医疗等任务,接受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转诊,承担中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和适宜技术推广、乡村中医药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等任务。
一、基本任务
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条件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服务功能,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强化对县级中医医院的管理和考核,充分发挥县级中医医院的龙头作用。
二、基本条件建设
参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9〕98号)的有关要求,开展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临床科室基础条件建设;积极配备现代诊疗设备,特别注重加强中医诊疗设备的配置(参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的中医诊疗设备目录)。
三、内涵建设
(一)科室设置
一级临床科室达到10个以上(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科、眼科、针灸科、推拿科、肛肠科、皮肤科等),临床科室命名规范,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要求。有条件的一级临床科室进行二级专业分科或设专业组,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开展建设。急诊科应成为当地急诊急救网络的主体或重要成员单位,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救治工作,提高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按照《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4号)设置中药房,面积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中药制剂室。
(二)人员配备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人员配备的通知》(国中医药函〔2009〕148号)的要求,合理配备人员。院级领导班子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60%;中医类
重点(特色)专科(专病)学术带头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术继承人为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三)中医药特色建设
重点建设2个以上中医特色专科,并以专科为依托,推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制定的中医临床诊疗方案,逐步实施常见病、多发病中医临床路径。积极应用中医非药物疗法,鼓励创新中医药特色诊疗技术。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使用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国中医药发〔2009〕20号)等文件要求,设立中医预防保健科室(“治未病”中心),积极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并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治未病”工作的指导。
(四)中药药事管理
按照《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11号)、《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3号)、《关于印发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0号)和《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的要求,提供中药饮片调剂、煎煮以及中药制剂服务,合理使用中成药。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包装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应用指南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8〕34号)的要求,推广应用小包装中药饮片。鼓励有条件的县中医医院研制医院中药制剂。中药房设置达到《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4号)的要求。
(五)中医药文化建设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54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23号)的要求,结合医院自身特点以及民族和地域文化特点,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建立中医药文化核心价值体系、行为规范体系、环境形象体系。通过诊疗行为、教学传承以及医院建筑设计、装修装饰等方面,体现“仁、和、精、诚”的理念。
(六)中医药信息化建设
在县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中,要充分体现中医的特色和要求,逐步建立中医电子病历体系,提高医院信息化水平。
四、中医药业务指导
建立县级中医医院基层指导长效机制,强化县级中医医院与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业务协作,包括对口支援、双向转诊等,并作为考核和评价县级中医医院的重要指标。有条件的县探索实行县、乡中医药管理一体化。
设立基层指导科,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指导规划,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层指导科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设备,保证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第三部分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枢纽,在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通过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药服务。
一、基本任务
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药科室建设,使其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等方法,积极开展中医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对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进行指导和人员培训。
二、中医科建设
(一)中医药科室设置
按照《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0〕3号)的要求,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
中医科作为乡镇卫生院一级临床科室独立设置,无床型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有床型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和1个以上中医康复治疗室。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设置中医病床。
中医诊室集中设置,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每中医诊室净使用面积不低于乡镇卫生院每诊室平均净使用面积。通过文字、图片、实物、塑像、宣传版面、电子屏等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文化建设,宣传介绍中医药适宜技术、养生保健等健康教育知识。有条件的可设置农村名老中医工作室,充分发挥当地名老中医特长,开设中医特色专科专病服务。
中药房面积应当与乡镇卫生院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配置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品种在内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允许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设置中药库和中药炮制室。
(二)人员配备
中医人员和中药人员总编制根据乡镇卫生院编制意见确定,其中中医类
(三)设备配置
1.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电冰箱、计算机等。
2.中医设备:针灸器具、拔罐器具、刮痧器具、电针仪、艾灸仪、经络导平设备、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等设备。
3.设置中医康复治疗室的,应配备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等设备。
4.根据专科业务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科诊疗设备。
5.中药房设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小型粉碎机、小型切片机、小型炒药机、消毒锅、标准筛、煎药机、包装机、冷藏柜。
三、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一)中医预防保健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瘥后防复的“治未病”原则,能在健康档案中记录中医体质辨识内容;能运用中医理论针对不同体质指导农村居民养生保健,并在健康档案中记录。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知识,在饮食起居、食疗药膳、情志调摄、运动锻炼等方面,对农村居民开展养生保健知识宣教等中医健康教育。应用中医药方法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孕产妇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养生保健、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对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病患者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积极参与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二)中医医疗
乡镇卫生院提供基本的中医医疗服务,通过门诊、住院、出诊、家庭病床等多种服务形式,运用中医理论辨证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开展针灸、推拿、拔罐、刮痧等不少于10种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并逐步形成1—2个中医特色专科专病服务。
(三)中医康复
针对不同疾病和康复服务对象,制订个体化的中医康复方案,运用针灸、推拿、刮痧、熏蒸、拔罐、敷贴、中药等多种中医药技术方法,对身体、心理和社会功能障碍者开展中医康复服务。
四、中医药业务指导
建立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中医药业务指导的长效机制,乡镇卫生院有部门或专人负责,通过组织乡村医生月(周)会、进修培训和业务骨干轮流下派、技术协作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中医药业务进行指导。
第四部分 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是农村居民接受中医药服务的重要场所,对于提高农村居民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和可得性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基本任务
广泛开展对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配置中医药设备,积极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等方法手段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人员配备
村卫生室应配备至少1名以中医为主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配备执业助理以上资格的中医类
三、中医药设备配置
应配备电针仪、TDP神灯、中医治疗包(箱)(含针灸器具、罐具、刮痧板、艾条等)等中医诊疗设备。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可配备中药柜、中药饮片柜(药斗)。
四、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一)中医预防保健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开展中医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中医医疗
通过门诊、出诊、家庭病床等多种服务形式,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的中医药诊疗服务,能提供4种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允许乡村医生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
五、中医药文化建设
设置中医药文化和科普知识宣传栏,倡导村卫生室在装修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
第五部分 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
农村中医药人才是发展农村中医药事业的关键所在,是促进农村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要突出实用性的特点,不断满足农村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一、基本任务
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要以胜任岗位要求为基础,以学习中医药基本理论与基本技术为主要内容,通过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跟师学习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特别注重培养中医全科医生,并引导农村西医人员学习和运用中医药。
二、培养目的
为农村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实用型中医药人才。
三、培养方式
(一)统筹不同形式的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建立脱产与半脱产相结合,在职与学历教育相结合,岗位培训与进修相结合,师承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学习相结合,普通与重点相结合、长期与短期相结合的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
(二)根据培养对象、培养条件、培养内容,采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对农村中医药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中医药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中医全科知识、中医药适宜技术等全方位的培训,提高农村中医药人员的服务技能、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采用与中医药院校联合办班、选送上级医院进修学习、专家讲座、专项技术培训、诵读中医药经典著作,举办中医药知识技能竞赛及电视电台专题讲座、网络远程视频教育等方式方法,开展农村中医药人才培训。
四、培养要求
(一)乡村医生培养
1.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4〕15号)、《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15号)的要求,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把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纳入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其中,以中医药知识与技能为主的乡村医生每两年要接受100学时以上培训。
2.实施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鼓励开展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中医专业大专学历教育。
3.实施《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52号),鼓励中医师承人员参加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4.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需求实际,参照《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方案》,通过考核和农民评议等程序将农村一技之长中医、民族医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二)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才培养
1.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培训一名能够熟练运用中医药诊疗技术的中医临床技术骨干。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均应经过中医药继续教育培训。
2.通过招考录用、公开招聘、对口支援等方式补充中医药人员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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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部分 农村中医药工作政策措施
农村中医药工作是我国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作用,落实“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完善农村中医药工作各项政策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扶持和促进农村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
一、组织领导
(一)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
(二)制定本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建设好1所县中医医院、在县综合医院和每个乡镇卫生院建设好中医科和中药房、提高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能力以及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三)建立县乡政府及卫生、发展改革、财政、人事、药监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共同推动中医药工作的协调机制。
(四)中医药事业费实行财政预算单列,占全县卫生总事业费10%以上,用于中医药基本建设、服务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
(五)县卫生局有分管中医药工作的局长,设立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干部,分管局长和专职干部要熟悉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管理知识和全县中医药工作情况,每年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中医药相关培训。
(六)加快农村中医药基层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培养计划。建立政府表彰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农村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
(七)建立县中医医院、县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并纳入对其管理人员年度工作的考核指标,具体指标可根据本《指南》其他部分制定。
二、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发挥中医药作用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县中医医院应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将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科、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作为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必备条件。
2.将中药品种(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和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应将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3.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5个部委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有关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的要求,重点提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和地方增补药品的中药有关费用的报销比例。
4.制定提高补偿比例等鼓励政策,引导参合农村居民选择应用中医药服务。
(二)基本药物制度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并以临床类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中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对中医药服务的要求,在孕产妇、老年人、儿童等重点人群和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病患者健康管理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加大中医药健康教育力度,逐步扩大在中医体质辨识基础上开展养生保健的人群范围。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工作,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设计具体中医药服务项目和内容(即中医药服务包),以提供1至数次专门中医健康指导的形式,分别对儿童、孕产妇、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及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病患者提供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项目,发挥中医药在健康促进中的优势和作用。
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将中医药防治在校学生和老年人等易感和聚集人群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列入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四)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在安排县级医院基本建设项目时,将县中医医院与县综合医院同等对待、统筹考虑,保证县中医医院同步建设与发展。
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时,要将中医药基础条件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并将中医药科室建设和中医药服务提供作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公立医院改革
加强运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和中医药特色为核心的中医医院监管制度。在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时,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在投入上予以倾斜的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完善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补偿机制。
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县级中医医院城乡纽带作用和县域内的龙头作用;积极开展对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财政补贴试点工作,以补偿机制改革为切入点,推进县级中医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改革。
三、其他政策措施
(一)加强中医药全行业管理,将县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医药工作作为本地区中医药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医药科室应严格执行相关中医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县中医药工作档案,包括中医药机构、科室、人员、服务等基本情况以及中医药学术和科研情况等。
(四)中草药资源丰富的地区,要研究制定鼓励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的政策,并研究开展中草药标准化种植。
第二部分 县级中医医院建设
县级中医医院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地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龙头,是农村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中心,承担农村中医药预防保健、基本医疗等任务,接受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转诊,承担中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和适宜技术推广、乡村中医药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等任务。
一、基本任务
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条件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服务功能,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强化对县级中医医院的管理和考核,充分发挥县级中医医院的龙头作用。
二、基本条件建设
参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9〕98号)的有关要求,开展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临床科室基础条件建设;积极配备现代诊疗设备,特别注重加强中医诊疗设备的配置(参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的中医诊疗设备目录)。
三、内涵建设
(一)科室设置
一级临床科室达到10个以上(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科、眼科、针灸科、推拿科、肛肠科、皮肤科等),临床科室命名规范,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要求。有条件的一级临床科室进行二级专业分科或设专业组,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开展建设。急诊科应成为当地急诊急救网络的主体或重要成员单位,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救治工作,提高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按照《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4号)设置中药房,面积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中药制剂室。
(二)人员配备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人员配备的通知》(国中医药函〔2009〕148号)的要求,合理配备人员。院级领导班子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60%;中医类
重点(特色)专科(专病)学术带头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术继承人为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三)中医药特色建设
重点建设2个以上中医特色专科,并以专科为依托,推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制定的中医临床诊疗方案,逐步实施常见病、多发病中医临床路径。积极应用中医非药物疗法,鼓励创新中医药特色诊疗技术。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使用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国中医药发〔2009〕20号)等文件要求,设立中医预防保健科室(“治未病”中心),积极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并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治未病”工作的指导。
(四)中药药事管理
按照《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11号)、《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3号)、《关于印发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0号)和《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的要求,提供中药饮片调剂、煎煮以及中药制剂服务,合理使用中成药。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包装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应用指南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8〕34号)的要求,推广应用小包装中药饮片。鼓励有条件的县中医医院研制医院中药制剂。中药房设置达到《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4号)的要求。
(五)中医药文化建设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54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23号)的要求,结合医院自身特点以及民族和地域文化特点,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建立中医药文化核心价值体系、行为规范体系、环境形象体系。通过诊疗行为、教学传承以及医院建筑设计、装修装饰等方面,体现“仁、和、精、诚”的理念。
(六)中医药信息化建设
在县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中,要充分体现中医的特色和要求,逐步建立中医电子病历体系,提高医院信息化水平。
四、中医药业务指导
建立县级中医医院基层指导长效机制,强化县级中医医院与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业务协作,包括对口支援、双向转诊等,并作为考核和评价县级中医医院的重要指标。有条件的县探索实行县、乡中医药管理一体化。
设立基层指导科,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指导规划,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层指导科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设备,保证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第三部分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枢纽,在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通过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药服务。
一、基本任务
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药科室建设,使其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等方法,积极开展中医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对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进行指导和人员培训。
二、中医科建设
(一)中医药科室设置
按照《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0〕3号)的要求,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
中医科作为乡镇卫生院一级临床科室独立设置,无床型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有床型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和1个以上中医康复治疗室。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设置中医病床。
中医诊室集中设置,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每中医诊室净使用面积不低于乡镇卫生院每诊室平均净使用面积。通过文字、图片、实物、塑像、宣传版面、电子屏等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文化建设,宣传介绍中医药适宜技术、养生保健等健康教育知识。有条件的可设置农村名老中医工作室,充分发挥当地名老中医特长,开设中医特色专科专病服务。
中药房面积应当与乡镇卫生院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配置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品种在内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允许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设置中药库和中药炮制室。
(二)人员配备
中医人员和中药人员总编制根据乡镇卫生院编制意见确定,其中中医类
(三)设备配置
1.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电冰箱、计算机等。
2.中医设备:针灸器具、拔罐器具、刮痧器具、电针仪、艾灸仪、经络导平设备、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等设备。
3.设置中医康复治疗室的,应配备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等设备。
4.根据专科业务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科诊疗设备。
5.中药房设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小型粉碎机、小型切片机、小型炒药机、消毒锅、标准筛、煎药机、包装机、冷藏柜。
三、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一)中医预防保健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瘥后防复的“治未病”原则,能在健康档案中记录中医体质辨识内容;能运用中医理论针对不同体质指导农村居民养生保健,并在健康档案中记录。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知识,在饮食起居、食疗药膳、情志调摄、运动锻炼等方面,对农村居民开展养生保健知识宣教等中医健康教育。应用中医药方法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孕产妇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养生保健、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对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病患者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积极参与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二)中医医疗
乡镇卫生院提供基本的中医医疗服务,通过门诊、住院、出诊、家庭病床等多种服务形式,运用中医理论辨证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开展针灸、推拿、拔罐、刮痧等不少于10种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并逐步形成1—2个中医特色专科专病服务。
(三)中医康复
针对不同疾病和康复服务对象,制订个体化的中医康复方案,运用针灸、推拿、刮痧、熏蒸、拔罐、敷贴、中药等多种中医药技术方法,对身体、心理和社会功能障碍者开展中医康复服务。
四、中医药业务指导
建立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中医药业务指导的长效机制,乡镇卫生院有部门或专人负责,通过组织乡村医生月(周)会、进修培训和业务骨干轮流下派、技术协作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中医药业务进行指导。
第四部分 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是农村居民接受中医药服务的重要场所,对于提高农村居民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和可得性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基本任务
广泛开展对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配置中医药设备,积极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等方法手段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人员配备
村卫生室应配备至少1名以中医为主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配备执业助理以上资格的中医类
三、中医药设备配置
应配备电针仪、TDP神灯、中医治疗包(箱)(含针灸器具、罐具、刮痧板、艾条等)等中医诊疗设备。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可配备中药柜、中药饮片柜(药斗)。
四、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一)中医预防保健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开展中医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中医医疗
通过门诊、出诊、家庭病床等多种服务形式,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的中医药诊疗服务,能提供4种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允许乡村医生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
五、中医药文化建设
设置中医药文化和科普知识宣传栏,倡导村卫生室在装修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
第五部分 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
农村中医药人才是发展农村中医药事业的关键所在,是促进农村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要突出实用性的特点,不断满足农村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一、基本任务
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要以胜任岗位要求为基础,以学习中医药基本理论与基本技术为主要内容,通过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跟师学习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特别注重培养中医全科医生,并引导农村西医人员学习和运用中医药。
二、培养目的
为农村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实用型中医药人才。
三、培养方式
(一)统筹不同形式的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建立脱产与半脱产相结合,在职与学历教育相结合,岗位培训与进修相结合,师承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学习相结合,普通与重点相结合、长期与短期相结合的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
(二)根据培养对象、培养条件、培养内容,采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对农村中医药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中医药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中医全科知识、中医药适宜技术等全方位的培训,提高农村中医药人员的服务技能、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采用与中医药院校联合办班、选送上级医院进修学习、专家讲座、专项技术培训、诵读中医药经典著作,举办中医药知识技能竞赛及电视电台专题讲座、网络远程视频教育等方式方法,开展农村中医药人才培训。
四、培养要求
(一)乡村医生培养
1.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4〕15号)、《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15号)的要求,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把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纳入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其中,以中医药知识与技能为主的乡村医生每两年要接受100学时以上培训。
2.实施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鼓励开展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中医专业大专学历教育。
3.实施《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52号),鼓励中医师承人员参加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4.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需求实际,参照《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方案》,通过考核和农民评议等程序将农村一技之长中医、民族医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二)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才培养
1.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培训一名能够熟练运用中医药诊疗技术的中医临床技术骨干。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均应经过中医药继续教育培训。
2.通过招考录用、公开招聘、对口支援等方式补充中医药人员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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